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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未名 来源:中国畜牧网 日期:2022-03-24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于近期组织起草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cadcfkyj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462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附件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
  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诊治以及检疫监管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
  2.疫病预防
  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保持环境温度和湿度。
  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养殖场户应使用清洁饮水和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5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6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3.疫情报告
  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3.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后,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
  3.4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疫病诊治
  4.1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并排除重大动物疫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等进行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注意用药时间、剂量、疗程等,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治疗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动物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对患病动物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性措施。
  4.5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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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未编辑 来源:中国畜牧网 发表时间:2022-03-24 点击: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于近期组织起草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cadcfkyj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462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附件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
  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诊治以及检疫监管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
  2.疫病预防
  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保持环境温度和湿度。
  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养殖场户应使用清洁饮水和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5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6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3.疫情报告
  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3.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后,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
  3.4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疫病诊治
  4.1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并排除重大动物疫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等进行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注意用药时间、剂量、疗程等,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治疗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动物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对患病动物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性措施。
  4.5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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